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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拟出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等文件精神,重庆市綦江区拟出台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指出,对被认定为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时,预评价装配率在50%—65%的项目,给予10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预评价装配率达65%以上,给予15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

重庆市綦江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文 件精神,加 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与新型建材智能制造协同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壮大装配式产业基地

(一)引进培育龙头企业。 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主动对接成渝双城经济圈产业布局,用好用活资源、要素和政策优势,积极引进全国装配式建筑知名企业、成渝地区龙头企业聚集綦江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到2025年,引进2-4家具备研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生产企业落户投产,重点发展PC构件、钢结构构件、工业化装修、智能家居等产业。力争到2025年,全区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建成全市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

(二)加快建材产业园建设。 规划建设新型建材产业园区,优化调整工业园区空间布局,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专项规划。帮助支持现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扶持一批本地传统建材建筑企业,向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打造装配式建筑、建材特色产业园,提升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配套能力,建设骨料、水泥、商混、干拌砂浆、机制砂、石膏、智能家居为一体的建材产业链。

(三)强化原材料供给保障。 区域内新出让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的采矿权,在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一定比例或数量用于装配式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业化生产实现产业链纵向贯通、价值链高端延伸,确保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原材料供应链稳定、成本可控。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依法参与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的采矿权出让竞拍,与引进的龙头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按照建设“绿色矿山”要求,推动区域内矿产、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坚持资源市场化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协调引导区域建材骨料生产企业与引进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支持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实施装配式建筑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形成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新型传感感知、数据采集与分析等一批核心技术。

(五)培育装配式产业人才。 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大力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建筑工人队伍。落实国家建筑劳务改革举措,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向现代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转型,大力发展吊装工、灌浆工、打胶工等专业工匠团队。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提升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

二、加大装配式建造应用推广

(六)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规划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率先推广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 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有条件的桥梁、人行天桥、综合管廊、道路、涵渠等市政、交通、水利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社会投资单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文教、科研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七)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装配式实施要求,要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中。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等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装配率满足相关规定。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将质量监督延伸到工厂。

(八)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创新,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含单体和综合体)以及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均应采用BIM技术,原则上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采用BIM技术。推广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在施工现场的应用。

三、强化相关政策激励支持

(九)完善招标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报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已确定的条件下允许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带方案招标。招标人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

(十)给予财税支持。 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

(十一)给予金融扶持。 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融资扶持。对固定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用于项目流动资金的融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助年限3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

(十二)支持基地建设。 鼓励装配式生产企业申报国家和重庆市装配式产业基地, 被认定为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被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三)支持试点示范。 对非政府投资项目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 且经区政府同意列入我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实行政策补贴,所需资金在城市配套费中列支。 预评价装配率在50%—65%的项目,给予10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预评价装配率达65%以上,给予15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 其中,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完成供地方案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后,只对超出部分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补贴。

(十四)给予规划扶持。 对外墙使用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板的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征收后,按实缴金额给予等额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

(十五)放宽资金监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率达到基本要求的,享受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和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下浮政策,并对开发企业讲诚信、工程施工进度快且无不良行为的,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可对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首付款予以提前节点使用,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预评价装配率在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正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预评价装配式率达到65%及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正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多层建筑(8层及以下)的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及以上)的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下浮5%。

(十六)给予商品房预售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当期增量成本。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支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拟预售房屋列入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建设单位有实力、讲诚信且无不良行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完成基础工程和正负零标高楼地面施工,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5%以上,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四、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十七)优化监管服务。 深化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对装配式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新引进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必须全力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实行专人专职“一站式”服务,及时化解项目难题,排出“时间表”,挂出“作战图”,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制作宣传视频、组织现场观摩、设计大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共同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