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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文/广东建设报全媒体记者 蒋雯菁

江门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日前,江门市正式印发《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核心指标纳入其中。各相关部门编制或修编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江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海绵城市相关内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运营使用。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明确将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要求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由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办法》同样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保障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市政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对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培养本土化海绵城市建设人才队伍,利用多种方式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

《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来源 | 广东建设报

责编 | 余月